大学生网上相约自杀,腾讯QQ成第二被告

2010/10/23 21:57:51    编辑:软媒 - 笨笨     字体:【

Win7之家www.win7china.com):大学生网上相约自杀,腾讯QQ成第二被告

  评论:逝者安息,离开世界总是有理由的,但是却给这个世界带来了诸多的伤害。死者家属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这么搞,被告就太多了。手机运营商也可以被告,电脑生产厂商也可以被告,供电局也可以被告……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1日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利用腾讯QQ网络相约自杀导致民事赔偿纠纷的新类型民事案件。

  起诉:腾讯未屏蔽“自杀”信息

  原告为自杀大学生范某的父母,他们起诉称,今年6月,被告张某利用腾讯QQ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自杀邀请,并留下手机号码。两原告之子范某在看到网络公告后便接受了自杀邀请,并于6月24日到达丽水与被告张某一同在酒店内自杀。由于难以忍受痛苦,被告张某放弃了自杀行为。但范某仍然坚持自杀,最终身亡。

  两原告认为,被告张某通过网络邀约死者小范进行自杀,导致两原告之子死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对“相约自杀”的内容删除或屏蔽,致使其得以传播,两被告应对两原告之子小范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判令张某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连带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的50%责任,共计人民币279028元。

  辩护:腾讯不存在主观故意

  第一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律师辩称,小范自杀的念头在张某发出自杀邀请前已产生,其自杀念头和欲望十分强烈,而且小范主动打电话联系的张某。张某在放弃自杀行为后已经当场阻止小范继续自杀,小范的死亡结果完全是其自身原因造成。小范是成年人,上海某大学在读大学生,其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被告腾讯公司辩称,腾讯公司为5亿用户提供网络服务,对于海量的点对点即时互联网通讯信息,公司没有能力对所有有害信息及时进行监控和屏蔽。同时,腾讯公司本身对死者小范的死亡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状态,从法律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院合议庭将对案件进行评议,并另行择日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