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7之家( www.win7china.com):最高检察院最高法法院:熟人手机发黄段子不犯法
别说,还真是松了口气。
咱老百姓活着咋那么难,动不动就可能扣上犯法的帽子,这则消息有效缓解了很多人的心脏压力。
不过,人家中移动可不管:《群发短信拜年切记1小时内莫超500条,否则被封》。
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在做客新华网时表示,虽然“两高”刚刚出台了严厉打击传播淫秽信息的司法解释,但是朋友、夫妻之间的传播,则一般不按犯罪处理。
焦点1 打击范围
重点打击向公众传播
根据“两高”刚刚出台的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传播内容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10个以上的,都可以定罪。
但胡云腾对此解释称,当这一传播发生在朋友或者夫妻之间,“如果他的朋友对这个感到非常生气,觉得受到伤害了,是受害者,那有可能算犯罪。但如果那个朋友喜欢,没有受害者,这肯定不算犯罪。”
胡云腾强调,传播应当说是指向公众传播,如果好友之间、同事之间发一点低俗的东西,互相调侃,“这个只能说情趣不高,骚扰别人,刑法不能把老百姓一些不健康的东西都纳入打击的范围”。
陈国庆也强调,朋友之间传一些淫秽信息,属于情趣不高、格调不高,但是现在“两高”重点打击的是在公共场所、公众当中广泛传播,毒害社会、败坏社会道德的犯罪行为,“我们在办案当中,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犯罪与违法的界限。”
焦点2 点击数量
点击数不足1万也违法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淫秽信息被点击数1万次以上,将追究刑事责任。但陈国庆强调,即使不满1万次,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
陈国庆解释称,我国对于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两种形式,情节严重的作为犯罪来处理,追究刑事责任;其他的作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这种行为要依法查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可对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北京情况
“违背意志”构成性骚扰
给好友转发了一条“黄段子”,会不会成为性骚扰的证据?去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对此作出了界定,明确“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作为判别性骚扰的前提。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邹维萍当时表示,开玩笑、发“黄段子”这样的行为比较普遍,如果都变成性骚扰肯定是太宽泛了。这次加上了实质性的条款,便于认定,只有明确的、不受欢迎的“黄段子”、语言才算,至于平时开玩笑,一笑而过的就不算了。性骚扰一定是违背妇女意志,不受欢迎的。
本报记者 李立强
■ 相关案例
8条黄短信换来千元赔偿
2004年3月12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宣判了首起短信性骚扰案。原告闫女士经常收到丈夫的同事齐某发来的带有黄色内容的短信,齐某对此也承认,但他认为自己就是在开玩笑,只不过玩笑有点过火而已。闫女士当庭向法官递交了她的手机,上面保留着8条齐某发来的短信。法院最后判决齐某败诉,赔偿闫女士精神抚慰金1000元。
法院判决书中从四个方面对性骚扰作出了认定,认为性骚扰是指违背对方意愿,故意侵扰对方性权利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第一,被骚扰者的心理抵触、反感等;第二,骚扰者的主观状态,是处于一种带有性意识的故意;第三,骚扰者的客观行为,骚扰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即积极主动的言语、身体、眼神或某种行为、环境暗示等;第四,侵犯的客体,性骚扰行为直接侵犯的权利客体是被骚扰者的性权利,实质上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一种。
评论列表
查看所有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