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元秒到iPad拒发货,消费者一波三折维权难

2011/5/11 10:16:22    编辑:《当代生活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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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网络秒杀活动,以40元秒杀到价值4000元的苹果iPad平板电脑,但卖家却拒绝发货,向工商部门投诉经调解无效后,打算将卖家告上法院。没想到,当地法院却表示,不能立案受理。最近,钦州市市民黄女士为这件事情郁闷不已:如果连法院都不能立案,那么消费者最后的维权手段,岂不是荡然无存?为这40元牵扯出来的买家合法利益,黄女士走上了一波三折的维权之路。

  一波折

  秒杀到电脑后卖家拒发货

  今年1月20日,钦州市黄女士在淘宝网“麦包包箱包官方旗舰店”抢购到了一台原价4000元、特价40元的苹果iPad9.7英寸平板电脑,并通过支付宝在线支付的方式及时向表示支付了货款。但是在商品成交后,卖方却一直没有给黄女士发货。黄女士多次与卖方客服旺旺沟通,旺旺客服都不予理睬后,便直接打电话与商家协商,商家表示,是淘宝网不让发货的。

  黄女士于是又找到了淘宝网客服人员。淘宝网客服人员表示,他们怀疑黄女士是以作弊手段秒杀到电脑的,所以该项交易无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黄女士在2月份将此事投诉到了卖家所在地浙江嘉兴市工商局。但嘉兴市工商局反馈回来的意见是,卖方不愿接受黄女士的调解意见,按照交易程序发货,他们愿意退款给黄女士。

  明明是因为心仪那款电脑,冲着秒杀低价参加网购活动的,而且按照交易程序及时付了款,买方购买的义务已经履行,但卖方却没有履行义务发货,而且给出的拒绝发货的理由十分牵强。为此,黄女士表示不愿意接受退款,她宁可选择最后的维权手段——与商家对簿公堂。

  二波折

  原告辖区法院不予立案

  3月1日,黄女士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钦南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调查这起网络购物纠纷,要求“麦包包箱包官方旗舰店”履行发货义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但3月4日,黄女士收到了钦南区人民法院回复的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原因是:因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该纠纷应由被起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黄女士的代理人李先生表示不服。首先,根据合同法,数据电文也是书面形式合同的一种,双方当事人的电子数据交换订单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有明确的书面合同。其次,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既可以在被告所在地立案,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立案。

  李先生进一步解释,在购销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一般的网络购物中,买卖双方达成购买合约后,买家付款到支付宝,卖家将货物发出;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可以认为合同履行地是在交货地点,也就是在卖方住所地。但在该纠纷中,黄女士秒杀到的电脑是采用包邮的形式投递的,也就是卖家必须将货物送达到买家手中后,送货的义务才算完成。因此,应该以货物送达地,也就是黄女士提供的钦州市钦南区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如此,则钦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就有管辖权,应予以立案受理。

  三波折

  案件新鲜法院不敢轻易立案

  3月10日,黄女士因不服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钦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同时裁定钦南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但时隔一个多月,黄女士依然没有收到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任何书面回音。黄女士的代理人李先生多次奔走得到的消息是,因为这种类型的案件太新,究竟能否立案,能否在本地法院立案,需要请示广西高级人民法院。

  记者也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求证到,目前该案的确已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在6个月的民事裁定期限内,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给黄女士一个答案。

  黄女士的当事人李先生表示,对于法律规定的可以由不同法院进行管辖的案件,受诉人民法院不应以其他理由剥夺群众的诉讼权。李先生说:“在网购时代已经到来的前提下,买方合法利益经过消费投诉不能解决,只有走法律程序最后一条道路,如果连法院都不能立案,那么消费者最后的维权手段,岂不是荡然无存吗?”

  新问题

  网络维权出现“无法可依”?

  究竟在网络购物中,买卖双方的纠纷上诉至法院后能否立案,立案后又会遇到什么样的问题,买方如何在网络购物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相关律师。

  南宁市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冯经纬表示,首先,黄女士的纠纷符合民事诉讼法立案的各项要件指标,是可以立案的。但究竟能否在黄女士住所地,即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立案,还有待考证。因为黄女士代理人李先生所认为的合同履行地在货物送达地的看法,还需要更多的证据支撑。冯经纬认为,就算是包邮,如果没有明确地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卖方仍然可以认为,发货地点,也就是浙江嘉兴才是合同履行地。

  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永龙则表示,第一,钦南区人民法院对于合同的理解有偏差,网络电子数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网络订单也可以视为合同。第二,就算在网络购物中,买卖双方没有就合同履行地有明确的约定,但因为网络交易当中一般是异地交易,依照交易习惯,一般默认收货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说,收货地点的法院也有管辖权。第三,买方所在地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这一事实并不由当地法院来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当地法院也可以先行立案,就算买方所在地并非合同履行地,如果被告方不提出管辖权的异议,买方所在地法院依然有受理权;如果被告方提出异议并提出申请后,受理权可以移送到被告所在法院重新受理。

  南宁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韦青榕认为,随着网购时代来临,很多与网购有关的纠纷日益增多,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却依然滞后,很多方面仍然是空白地带,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的时候的确也是“无法可依”,摸着石头过河。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应保留好一切证据,比如订单信息、客服聊天记录等等,以便在纠纷产生的时候,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玉颖)